控股股东选拔“看门人”的不合理惯例必须要改变,仅靠严刑峻法防范造假和欺诈风险是不够的。
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事务所、律所、保荐人、独董、监事等(下称“看门人”)的选聘机制是囫囵吞枣地学习欧美资本市场相关机制,既学了他们的优点,也学了他们的缺点,有的地方是东施效颦,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这是导致中国股市低迷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拟作出剖析,并提出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
现有选聘机制的缺陷
目前,欧美和中国上市公司“看门人”的选聘,名义上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决定的,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实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这一选聘惯例无形中扩大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是有悖监督上市公司制度设计初衷的。被监督对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推选的企业高管)既是上市公司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又独占了选定企业看门人的权利,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同源,监督权成为决策权和执行权的俘虏。因此,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看门人”常被称作“花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甚至侵害。
很多人以为安然事件后,仅依靠美国式的严刑峻法,会计事务所等“看门人”会噤若寒蝉,痛改前非,洁身自好。但是,最近爆出的某家世界知名会计事务所十多年来,为了挣高额审计费,对上市公司虚假业绩长期出具无保留意见书等,给全球资本市场再次敲响了警钟。
让控股股东选拔“看门人”的不合理惯例必须要改变,仅靠严刑峻法防范造假和欺诈风险是不够的。在现有选聘机制下,“看门人”如不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低头,则没饭吃;“看门人”如屈从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错误旨意,则当下有饭吃,至于未来可能被追究的法律责任是远期风险。所以,许多“看门人”抱着侥幸心理为了眼前利益,放弃原则而服务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利益。
目前,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往往是代表大股东利益的,不少公司忽视或伤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控股大股东行使决策权的同时,不应再把监督权都交给它,监督权和决策权要相对分离,控股股东不应再是唯一有权选聘“看门人”的人,而应吸收广大中小股民和其债权人参与选聘工作,并给予主导地位,除非中小股东自愿放弃自己的选择权利。事实上,中国现有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如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尚嫌不足,应进一步提升中小股东在选择中介机构上的话语权。
回溯历史,现行控股股东实控“看门人”选聘机制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以前金融科技不发达,数字化程度不高、计算机和网络普及程度不够,以及在多级托管体系下中小股民难以直接利用金融基础设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的一级服务,那时全体股民如直接参与选聘看门人工作,管理成本过高了,效率较低。而现在资本市场上的国家金融科技已很发达,计算机、智能手机和互联网已很普及,但是西方资本市场由于历史包袱和路径依赖,其普遍落后的穿透度低的多级托管体系基本没变,使其难下决心改革。值得欣慰的是,中国资本市场有后发优势,其金融基础设施三十多年来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所建立的世界领先的以一级证券托管为基础,集线上证券发行、认购、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监控为一体的资本市场运行数字化体系,系统效率很高,为中小股东线上选举“看门人”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靠和成熟的技术准备。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对风险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这就要求中国资本市场的设计者和管理者要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下大决心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仅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探索新路,也是为全球资本市场机制完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改革选聘“看门人”的方案
笔者建议先选新申请IPO的公司作试点,取得成功后再将试点扩大到已上市的公司。先在中小股东中试点,今后试点可扩大到上市公司债权人。京沪深交易所和中证登(以下称金融基础设施)应在其维护的全体上市公司“看门人”数据库基础上,加上有资格但还未被选聘的各类“看门人”名单,构成各类合格“看门人”候选名单。“看门人”应从符合证监会、行业协会和金融基础设施有关规定规则的人或机构中遴选。申请IPO公司的大股东仍有权提名各类“看门人”。
梳理出有资格投票的中小股东名单和其持股数,并将其折算成可投的票数;中小股东可投票数按其投票前一个股票交易日的股票市值进行计票,100元市值一票。如单一中小股东的票数多于一票,则可根据自己意愿,投给同一类“看门人”的不同候选人。
“看门人”选聘工作应在金融基础设施的现有系统基础上追加开发相应模块,并通过线上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如全市场的中小股东都没有投票推荐新的“看门人”,则控股股东提名的各类唯一“看门人”自动当选。如大股东推荐的某类“看门人”不止一人,则以中小股东支持票多的当选。得票相同的,按投票时间优先原则录取。先录取的不干,则按降序排名录取。如有中小股东投票推举新的“看门人”,则其选聘排名优先于大股东提名的“看门人”,录取原则同上。
选聘工作的操作平台和技术服务应由金融基础设施提供,其开发的投票系统应链接到中小股东手机或座机,使中小股东可在电话机和个人电脑终端上投票、接收开始投票通知和投票结果查询等服务。投票明细和结果应当向投票人、提名人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开,接受监督。
“看门人”的服务费应由提供投票平台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在上一年度全体上市公司付费分类统计数据基础上,按申请IPO公司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向其事先代为收存,并根据“看门人”的工作进度,分批代付。
要补充说明和强调的是:(一)建议修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议对申请IPO公司所选聘的独立董事,要由全市场中小股民提名选举。一是因为IPO前,它的中小股东名单还未圈定,而全市场的中小股东都是它的未来潜在股东;二是IPO公司是新申请公司,发挥广大股民力量有利于选出相对公允的“看门人”;三是可吓阻做假和投机取巧的公司申请IPO,防患于未然。将监督权交给中小股东,选出独立董事,再由其成立的审计委员会,则能更好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选聘会计事务所经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同意,报股东大会批准。建议将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报股东大会备案,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托于一级托管体系和数字化建设成果,由全市场股民通过线上客户端选聘“看门人”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基于证券违法案件频发、中小投资者权益难以维护的现状,中小投资者应具有投票选择的主观意愿。
(二)对已上市公司的“看门人”的提名选举,可仅限于其持股股东。今后可考虑给上市公司债权人一定的选票,则选聘结果可能更加公允。
(三)提名选举时间应至少在“看门人”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开始,并持续至少三天,在金融基础设施的信息披露网络上广而告之。“看门人”选举结果和提名、投票明细情况应向可投票的全体股东披露。
其他配套措施还应包括:
一、对仍然不忠于职守,与上市公司不法行为沆瀣一气或滥用职权,恶意歪曲贬损或夸大上市公司业绩、作假的“看门人”及其从业人员,应进一步严刑峻法。起码暂停一年以上业务,直至终止业务,使其承担部分直至全部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有关从业违法人员的刑期可最长20年。
二、统一京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人的XBRL信息披露模板标准,以方便投资人高效读取分析投资风险。交易所应借鉴中央结算公司的在其原版基础上升华的创新模版,进一步扩大证券发行人XBRL信息披露内容的数字化范围和水平。
三、目前允许IPO超发的规定有不合适之处。巨量的超额认购常使上市公司突然间得到超过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所需的巨量资金,打乱了其合理发展规划。有的上市公司可能用超募资金多上项目,使产品供过于求;有的上市公司,把闲钱投资到自己不熟悉的虚拟经济,导致亏 损。这都会导致上市公司和其“看门人”原来披露的投资回报预期部分落空,给全体股东带来损失。这有可能导致实际控股股东压力过大,从而放弃经营,变现撤资。所以,建议学习债券市场,如没有可追加的实体项目,一般不搞超发。
四、建议在特定区域内的特定公司中开展试点,发布试点方案。一是试点方案主要针对选举独立董事事项,对申请IPO公司所选聘的独立董事,由全市场中小股民提名选举。如中小股东放弃该项权利,则仍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选举。二是选择特定类型的上市公司进行试点,主要是已受过行政处罚企业和预备IPO的企业。三是在特定区域内开展试点,保证风险可控,如深圳、上海浦东的先行示范区以及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依托这些地区的政策优势开展试点。四是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特别是指数基金积极投票。如最多票数的候选人有两个以上时,优先选取最多指数基金推选的;如还有两个以上,则选取最多主动型基金推选的。
(作者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委会委员)股票配资的品牌